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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委农工办《关于帮促欠发达镇项目资金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委农工办《关于帮促欠发达镇项目资金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委办发〔2009〕22号)


各区县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市委农工办拟订的《关于帮促欠发达镇项目资金管理的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5月6日

  关于帮促欠发达镇项目资金管理的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帮促欠发达镇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扎实有效开展新一轮帮促欠发达镇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要求,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项目资金管理的范围

  本办法适用范围,主要指财政预算内外安排的专项资金以及行政事业单位用于帮促的自有资金。对其他非财政性帮扶资金,由帮促单位自主管理,同时报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二、项目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1、统分结合的原则。针对市级帮促资金来源种类多、资金分散的现状,实行统分结合的管理原则。市级各类帮促项目资金由各帮促单位分别与市财政部门共同立项下达,帮促资金由区县财政统一扎口管理。

  2、分类指导的原则。对财政性和非财政性帮促资金实行分类指导,其中财政性帮促资金由县级财政扎口管理;非财政性帮促资金由帮促单位自主管理,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监督检查。对财政性帮促资金按专项资金种类实行分类管理,凡有特殊专户和财务核算规定的专项资金,按照原办法管理;其他专项资金按照本暂行办法管理。

  3、专款专用的原则。区县财政部门要加强项目资金管理,不得违规挪用专项资金,不得用帮促资金违规购买汽车、建设楼堂馆所,不得用于办公经费和奖金福利发放等,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凡挪用帮扶项目专项资金一经查出,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情节严重者,将移交相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三、项目计划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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