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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促进网络商品交易市场快速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5、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对已持有营业执照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不需再办理登记手续,在网上亮照经营即可;自然人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暂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的,只要向网络商品交易平台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由网络商品交易平台服务商将证明个人身份信息真实合法的标记加载在其从事商品交易或者服务活动的网页上即可。

  6、放宽名称字号及行业用语的限制。允许网络商品交易或服务经营者使用包括自有网站中文域名等个性化词语作为名称字号。允许网络商品交易或服务经营者使用反映其经营特点或行业特征的词语作为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对申请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和服务的企业,名称可依其申请使用“电子商务”等;

  7、放宽经营场所的登记条件。网络商品交易或服务经营者使用住宅作为住所的,办理营业执照时,经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出具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证明,可以将自有或租用的住宅作为住所进行登记。

  8、放宽经营范围用语。允许对网络商品交易或服务经营者核准经营范围时使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没有列入,但与经营者经营项目相一致的新兴产业、新兴业态的用语。允许在经营范围中加注网址、互联网经营许可证编号、网站备案编号等,经营者可以通过这种方式在营业执照上公示自己网店的有关信息。鼓励大型流通企业、知名企业在经营范围中增加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项目。经营范围可依其申请使用“网上经营**”或“网上提供**服务”等。

  三、打击违法行为,净化交易环境

  9、打击销售假冒伪劣行为。以食品、日用品、新闻出版为重点整治领域,以食品、药品、母婴用品、图书、音像、电器、化妆品等为重点查处产品,严厉打击利用网络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规范网络商品交易秩序。严厉打击无食品流通许可证在网络上经营食品的行为。

  10、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重点打击未经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等行为。

  11、打击违法广告行为。加强广告监测覆盖面,加大对主要门户网站和食品、医疗保健、药品信息服务等专业网站的监测力度,依法严厉查处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

  12、打击网络传销。以“净化网络、打击头目、摧毁组织、教育群众”为原则,重点打击以“电子商务”、“网络直销”、“网络代理”等名义诱骗参与互联网传销活动的违法行为,严惩网络传销组织者、领导者,净化网络环境,提高群众抵制和防范传销能力,遏制网络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发展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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