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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居民住宅电梯安全综合管理的意见

  (1)对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居民电梯住宅(小区),区住房保障房管部门应当配合街道办事处指导、协调物业管理单位、业主(业主委员会)办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手续,用于电梯改造更新,质监部门提供技术指导;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在缺口的,由街道办事处、区住房保障房管部门协调业主(业主委员会)从物业共用部位经营产生的归业主所有的收益中筹措;仍不足的,由街道办事处、区住房保障房管部门按照“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帮助、协调物业管理单位向业主收取。
  (2)对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居民电梯住宅(小区),由街道办事处、区住房保障房管部门协调业主(业主委员会)从物业共用部位经营产生的归业主所有的收益中筹措;不足的,由街道办事处按照“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帮助、协调物业管理单位向业主收取;仍不足的,经市人民政府召集相关部门研究商议后,由区人民政府动员原建设单位或者原主管部门负责筹措。
  (3)经上述资金筹措后,仍无法解决且严重影响居民生活和社会稳定的问题,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筹措资金落实。
  (4)对单位自(直)管房的居民电梯住宅(小区),由房屋产权单位负责筹措资金落实。
  (四)健全居民住宅电梯安全运行和维护稳定的防范机制
  1.质监部门应当对存在严重隐患的居民住宅电梯采取坚决措施予以封停,在实施电梯封停时,事先将相关情况通报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在街道办事处,必要时要通报信访、住房保障房管、安监等部门。
  2.街道办事处、信访部门应当积极做好被封停使用的电梯业主工作,维护社区稳定和谐,督促物业管理单位解决问题。问题难以及时解决时,应当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3.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有街道办事处、信访、住房保障房管、质监、安监、公安等部门参加的居民住宅电梯安全综合管理联席会议,及时研究解决问题,化解矛盾,消除电梯安全事故隐患,确保社会稳定。
  四、落实加强居民住宅电梯安全管理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居民住宅电梯安全综合管理工作,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坚持执政为民,以人为本,强化领导,切实做好居民住宅电梯安全各项管理工作,狠抓辖区内问题电梯的安全隐患整改,迅速建立未设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老旧居民住宅电梯改造、更新资金筹措机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强化职责落实。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结合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积极探索长效管理机制。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将居民住宅电梯安全综合管理工作纳入绩效目标任务体系并进行考核奖惩。
  (三)加大宣传力度。质监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加大电梯使用安全的宣传力度,增强人民群众的电梯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使其掌握应对电梯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变和逃生技巧,公安消防部门协助做好电梯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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