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居民住宅电梯安全综合管理的意见
(武政规〔2011〕1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电梯的使用与人民群众的工作、生活及生命安全息息相关。为切实加强我市居民住宅电梯安全使用和监督管理,有效治理消除电梯安全隐患,确保电梯安全运行,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加强居民住宅电梯安全管理的总体目标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按照“属地管理、综合治理”的要求,切实加强居民住宅电梯安全综合管理工作,建立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各司其职、主动作为、联动协作的长效工作机制,努力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使用管理单位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格局。
二、强化居民住宅电梯安全管理的职责分工
区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辖区内居民住宅电梯安全综合管理工作;督促、支持质监部门依法履行居民住宅电梯安全监察职责;督促、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及时解决居民住宅电梯综合管理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街道办事处负责协助质监部门查找居民住宅电梯安全使用隐患;组织和协调将老旧住宅(小区)居民电梯纳入物业管理;组织和协调业主委员会筹措电梯运行和更新改造资金;负责处置因封停电梯引发的不稳定事件。
质监部门负责全市居民住宅电梯安全监察工作,严格执行电梯准入、准用制度;加强对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使用、检验检测、监察等工作环节的监管;开展监督检查,督促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和维保单位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执法,坚决封停存在严重隐患(参照国质检特函〔2007〕910号第二十条,下同)的居民住宅电梯;宣传电梯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建立和完善电梯救援三级应急救援体系,积极开展电梯应急救援演练。
住房保障房管部门负责引导和推进居民电梯住宅(小区)实行专业化物业管理服务;指导和监督物业管理单位按照有关规范和技术规则履行居民住宅电梯管理职责,并规范使用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于居民住宅电梯日常运行维护;指导和监督业主委员会依法办理、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居民住宅电梯改造更新工作。
建设部门负责督促新建居民电梯住宅(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在正式移交物业管理单位前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职责。
信访部门负责协调处置涉及因封停居民住宅电梯引发的不稳定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