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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畜牧兽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喀什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畜牧兽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
  《喀什地区畜牧兽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地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行署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喀什地区畜牧兽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喀什地区行政公署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新党厅字[2011]55号),设立喀什地区畜牧兽医局(以下简称地区畜牧兽医局),为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权限内临时占用草原的审批许可下放给县市畜牧行政部门。
  (二)将权限内核发兽药经营(不含生物制品)许可下放县市畜牧兽医部门。
  (三)强化畜产品和畜牧业生产资料的质量安全监管职责,提升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四)强化畜牧行业指导、行业执法及畜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及产业化建设的职能。
  (五)将畜产品评优、技术咨询、检验培训等具体技术性事务性工作,交给社会中介组织和事业单位承担。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发展畜牧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全地区畜牧业中长期发展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地区畜牧业各类资金的使用管理、统计工作,并对资金使用情况及经济效益进行监督检查。拟订地区畜牧兽医局年度财政预算方案,并负责管理实施。
  (三)负责全地区畜牧业行政执法工作,依法承担畜牧业行政许可、行政复议工作。
  (四)负责编制地区畜牧业年度计划;指导畜牧业产业化建设、产业结构调整和品牌建设,提出畜牧业发展的重要技术措施,并负责组织实施。
  (五)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兽医、兽药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划和计划;负责监督和管理全地区动物防疫和动物卫生监督工作,负责重大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负责兽医医政和药政管理;负责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负责官方兽医和执业兽医管理;负责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六)负责指导协调全地区畜禽育种改良工作,研究制定畜禽品种改良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种畜禽(蛋)的管理及其引进工作。
  (七)负责拟定地区草业发展、草原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建设规划并协调组织实施;负责草原蝗虫、鼠害测报和防治工作;负责地区境内草原的行政监理和草原防火灭火工作;负责协调指导“定居兴牧”、“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民生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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