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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知
(武政规〔2011〕1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3号),进一步加强全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55号令)和《武汉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品种和购销渠道的管理
  (一)严格控制品种规格。按照国务院的要求,本着从严控制烟花爆竹品种规格、注重安全的原则,将本市允许销售和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品种和规格调整为符合《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04)规定的C级和D级中的部分产品(详见后附《本市行政区域内允许销售和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规格一览表》),新的品种和规格自2011年12月31日起执行。执行新的烟花爆竹品种和规格后,本市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应当停止向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采购小礼花类、摩擦类、烟雾类和A、B级及单筒内径>38mm(1.5英寸)的C级内筒型组合烟花等不符合新的品种、规格要求的产品。为消化处理库存烟花爆竹,在2012年8月1日以前,本市允许销售和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规格仍然按照我市现行的有关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执行。2012年8月1日以后,本市不得再销售和燃放不符合新的品种和规格要求的烟花爆竹。在此之间,如遇国家标准调整,由市质监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市规定进行相应调整并向社会予以公布。
  (二)加强购销渠道管理。本市登记注册的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市安监部门规定的时间,提出当年或次年拟采购烟花爆竹的生产企业名单和具体品种。市安监部门应当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生产资质等情况进行核查汇总后向公安、质监、工商部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具体办法由市安监部门制定。本市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应当向公布的生产企业采购符合我市规定品种和规格的烟花爆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不得直接向生产企业采购烟花爆竹。限放区内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根据《武汉市烟花爆竹专营管理办法(试行)》(武政〔2006〕27 号)的规定,向市烟花爆竹经营公司采购烟花爆竹。非限放区内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向本区域内合法的批发经营单位采购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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