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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振兴发展政策的通知


  (六)促进创新能力提升。在深圳设立符合规定条件的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专项资金予以最高500万元资助。

  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承担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任务,并在深圳实施的,专项资金予以最高1500万元配套资助。

  加强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加大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示范,对开放式、专业化共性技术服务平台建设,专项资金予以最高500万元资助。

  (七)鼓励开展技术创新。对新一代信息技术自主创新产品研发,专项资金予以最高500万元资助。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承担国家科技支撑计划、973和863等各类国家科技计划及项目,在深圳建设实施的,专项资金予以最高800万元配套支持。

  (八)大力推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对掌握核心技术、市场前景良好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化项目,专项资金予以最高500万元资助。鼓励企业积极承担国家级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化项目,专项资金予以最高1500万元配套资助。

  (九)对市政府确定的新一代信息技术重大产业项目和重大应用工程,专项资金可适当加大支持力度。

  (十)加强知识产权工作。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每年安排不低于300万元,用于资助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专利池建设、专利申报、基础性专利研究与分析、专利预警报告发布等,重点支持企事业单位申报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的国内外发明专利。

  (十一)实施标准化战略。市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加大对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标准化活动的扶持力度,建立研发与标准化同步机制,重点支持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参与国内外标准化活动,制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标准等。

  五、发展壮大新一代信息技术企业

  (十二)实施名牌带动战略。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品牌培育项目资助计划,对自主品牌企业的品牌宣传、推广,专项资金予以支持。

  (十三)对新一代信息技术企业申请权威国际认证,专项资金予以支持。

  (十四)在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各产业链关键环节,积极培育和引进一批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企业。

  支持跨国企业、中央企业、大型企业集团在我市设立企业总部,市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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