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测工作的通知
(粤环发〔2010〕110号)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质监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市场监管局,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市场安全监管局:
第十一届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的《
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条例》第
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应当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同步进行”。为推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开展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测委托工作,提高我省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测工作水平,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原省环保局《关于委托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开展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的通知》(粤环〔2006〕82号)和省质监局《印发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管理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粤质监〔2008)75号)等文件的有关要求,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对做好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测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领导下,我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城市大气环境质量仍不容乐观,离空气清新、蓝天白云的目标,存在较大差距,特别是珠三角地区大气污染,呈现区域性、压缩型、复合型特征,治理难度很大。伴随经济的高速发展广东省机动车保有量迅速增加,自2001年来广东省汽车保有量持续高增长,年均增长率高达293%,截止至2009年底,全省机动车1738万辆,其中摩托车1072万辆,汽车666万辆。珠三角1074万辆,其中摩托车530万辆,汽车544万辆,机动车尾气污染已经成为影响广东大气环境质量的最主要因素之一。加强在用车管理,做好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测,是我省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体系中的重要一环,各地环保、质监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协调,认真做好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的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