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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培育和认定实施方案(2011修订)


  (6)其他反映企业某方面能力的证明材料,如新产品鉴定证书、产品第三方检测报告、企业及产品认证证书、获国家、部省市奖励证书、列入国家、部省市项目计划的批准文件、牵头或参与起草的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有效纳税证明、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

  (三)监督管理。

  1、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二年。企业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资格到期后自动失效。

  2、已获得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资格的企业,若中间出现依法变更企业名称、经营范围以及企业合并、分立、迁移、转业、变更法人代表等情况,要在变更发生后的一个月内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经信委将根据变更内容及骨干企业认定条件等组织对骨干企业资格进行核定,并适时作出保留资格、撤消资格、变更证书等处理。若企业出现实质性变更又未及时报告的,资格证书自企业出现实质性变更生效之日起自动失效。资格失效的企业若想重新获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资格,须重新申报。

  3、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和培育企业资格实行有进有出,动态管理。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将根据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定期对骨干企业评审条件进行审查修订。每两年根据修订后的评审条件,对骨干企业资格进行复查,收回复查不合格的企业资格,将收回的骨干企业资格,经过评审程序授予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企业中发展优秀的企业。

  原则上,根据复查结果,每个行业的末位企业将被收回骨干企业资格。每次复查将收回不少于总数10%的骨干企业的资格。培育企业的资格有效期为三年。培育企业连续三年不能升入骨干企业的,其资格自动失效。资格失效的企业若想重新获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或培育企业资格,须重新申报。

  4、若企业在申报骨干企业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企业发生重大违规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撤销其骨干企业资质,收回证书和牌匾。

  六、扶持政策

  (一)对获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包括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企业,下同)资格的企业,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正式发文向社会公布,并颁发牌匾(限骨干企业)和证书。

  (二)财政政策。

  1、对获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资格的企业,根据企业的规模、研发领域等,在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省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省关键领域重点突破招标项目、省挖潜改造资金、省现代信息服务业专项资金等给予优先重点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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