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近三年连续盈利(盈利指当年企业净利润为正值);
(七)符合年度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产业重点发展方向。
四、申报办法
广东省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产业100强培育企业管理工作,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各地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顺德区经济促进局,省属资产经营公司和授权经营企业集团配合实施。
(一)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本着自愿的原则,向所在地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广东省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产业100强培育企业评选申报书》的要求填写和提交申报材料。省属企业向所属资产经营公司和授权经营企业集团提出申请并报送申请材料。
(二)初审。各地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顺德区经济促进局、省属资产经营公司和授权经营企业集团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予以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予以退回或通知补正,对通过初审的材料加具意见后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三)审核。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采取专家评审等形式对通过初审的申报企业材料进行书面评审,必要时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审核。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确定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培育企业。
(四)公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将通过审核的培育企业名单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网站(或公众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
(五)发布。经公示没有异议的企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向其授予“广东省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产业100强培育企业”资格证书,并颁发牌匾。
五、资格管理
(一)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产业100强培育企业资格实行动态管理。2011-2012年两年评选和培育企业100家,其中2011年培育60家,2012年培育40家,2013-2015年按滚动的形式实施执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将根据我省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每年对100强培育企业评审条件进行修订,并根据修订后的评审条件,对100强培育企业资格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将取消其资格。
(二)获得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产业100强培育企业资格的企业,若出现依法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迁移、转业、变更法人代表等情况的,要在一个月内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备案。未办理备案的,资格证书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