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卫生部门
建立流浪未成年人急病救治绿色通道,指导定点医院按照“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及时救治患病的流浪未成年人。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患病未成年人返乡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六)教育部门
支持救助管理机构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对不适合入校接受教育的受助未成年人开展替代教育,做好教育矫治;对适合入校接受教育的受助未成年人,安排接受义务教育。及时安排本市户籍的返乡未成年人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指导成人中等职业教育机构做好接收工作,对职业学校接收的家庭经济困难并符合条件的返乡未成年人予以资助或减免学费。
(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将劳动年龄内符合条件的流浪未成年人纳入就业扶持政策体系。
(八)财政部门
专项行动所需的工作经费,由财政部门根据上述各部门职责任务实际情况和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给予保障。
五、进度安排
2012年2月29日前,各区县要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和行动方案报送至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通过调查摸底确定辖区户籍人口中的流浪未成年人和外来流浪未成年人重点活动区域,认真做好专项行动梳理排查准备工作。
2012年3月1日到10月31日,各区县要按照工作部署积极组织开展专项行动,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与相关信息。每季度向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上报工作情况和《“接送流浪孩子回家”专项行动统计表》(见附件)。
2012年11月30日前,各区县要完成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和区县“无未成年人外出流浪街道(乡镇)、无未成年人外出流浪社区(村)”评比,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各区县要高度重视“接送流浪孩子回家”专项行动,迅速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建立救助经费保障机制,健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机制,切实做到认识到位、措施到位、落实到位。
(二)源头防控,做好属地管理和帮扶工作。对于我市户籍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管理机构要及时接回并妥善安置。各区县民政部门要协调相关部门帮助未成年人及其家庭解决生产、生活等实际困难,落实义务教育、职业教育、社会保障和扶贫等政策,避免其再次流浪。要充分发挥街道(乡镇)、村(居)委会等基层政府和自治组织的作用,监督监护人履行监护义务,防范发生虐待、遗弃未成年人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