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综治部门
负责将专项行动工作纳入区县综治工作考核范围。
(二)民政部门
一是开展主动救助工作。救助管理机构要积极组织开展主动救助工作和集中救助工作,坚持“发现一个、救助一个”原则。建立流浪未成年人社区发现和报告机制,及时发现和救助流浪未成年人。
二是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打击拐卖、拐骗和操控流浪未成年人犯罪行为。救助管理机构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取证和解救工作,及时接收公安机关解救、护送来站的未成年人并做好救助服务。
三是强化站内服务和管理。救助管理机构要根据受助未成年人特点,合理安排生活起居。对身体或心理受到伤害的未成年人,采取针对性的医护和康复措施。探索开展社工干预、心理辅导、行为矫治、教育培训,帮助流浪未成年人回归家庭和社会。
四是做好返乡安置工作。救助管理机构要及时查找流浪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帮助其返乡。进一步加大与外省市救助管理机构的联系力度,畅通受助未成年人返乡渠道。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确实无力接回的,经协商后由流出地救助管理机构接回或由我市救助管理机构送回。
(三)公安部门
一是加强对流浪未成年人主要活动场所的巡查。公安机关要加大对繁华街区、桥梁涵洞、地下通道、车站等流浪未成年人集中活动和露宿区域的巡查力度。对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携带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后引导护送到所属区县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对独自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应当护送到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对独自流浪乞讨且有轻微违法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护送到第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
二是强化接处警工作,加大打击拐卖、拐骗和操控流浪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力度。公安机关要不断深化“打拐”专项行动,接到群众举报线索,要第一时间出警、第一时间核查甄别。对采用胁迫、诱骗等方式组织、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的,应当予以治安处罚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做好采血和检验甄别工作。按照相关程序规定进行采血、验血行动。对携带未成年人流浪乞讨的人员进行身份验证、甄别,对来历不明的未成年人一律采血,输入全国打拐DNA信息库。
四是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受助未成年人身份查询、核实工作,配合做好受助未成年人返乡工作。
(四)城管部门
加强街面巡查,协助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告知、引导、护送工作。发现涉嫌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及时通报公安机关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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