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投诉纠纷处置。牵引企业、行业专业委员会及交通、物价等相关管理部门建立相应的纠纷投诉处理机制。
4、安全运营管理。牵引企业应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业务操作、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等制度,市运输管理处应组织安全运营监督检查和考核。
5、从业人员管理。市运输管理处负责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对从业人员开展定期继续教育,制定从业人员服务规范。牵引企业应当配备相应的从业人员,并提供完整用工信息,从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6、车辆设施管理。牵引车辆应符合市交通港口局组织制定的车辆营运技术规范;市运输管理处按年度组织牵引车辆开展技术等级评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在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含越江设施)实施牵引的车辆不得低于一级车,在地面道路提供牵引服务的车辆不得低于二级车,各牵引企业不得使用不达标的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牵引企业应当建立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调度中心,并建立各项业务台帐。
(三)质量信誉考核
市交通港口局建立质量信誉考核机制,量化相关考核指标,建立以规范经营、安全生产、服务质量、社会责任、企业管理为核心的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评定体系。牵引企业应当建立各项管理制度,按照诚信考核体系和质量信誉要素(清障施救高效率、遵章守规率、安全生产率、车况达标率、服务满意率)建立质量信誉档案,履行质量信誉承诺。行业质量信誉等级分AAA、AA、A、B级,AA以上企业可以进入政府清障施救牵引服务招标投标范围。行业质量信誉等级将定期向社会公布,可供保险、车辆维修等行业企业参考作为选择牵引委托企业的重要依据。
(四)行业信息平台
市交通港口局、市建设交通委、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行业专业委员及牵引企业联合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建立牵引企业、从业人员数据库,公布牵引企业、从业人员基本状况、违法违规等信息,定期发布市场、先进设备和发展趋势等信息。牵引企业应当及时、准确提供企业相关信息,共同提高行业信息共享程度,促进行业健康、和谐发展。
四、政府购买服务
道路清障施救牵引是本市道路排堵保畅和城市安全运行的重要保障,为规范政府管理部门的行为,经市政府同意,对牵引企业完成政府管理部门委托的下列项目实行政府购买服务:
(一)执行交通保卫任务
遇节假日、恶劣天气、重大政治活动及突发事件增派清障牵引车在规定时间、地点待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