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是本市地面道路上的清障施救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各区(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做好各自辖区内的清障施救工作。各区(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做好各自辖区内的清障施救工作。
行业专业委员会负责为企业提供咨询、沟通、监督、公正、自律、协调等服务,及时了解行业状况,维护企业之间公平的市场竞争关系,营造良好的市场经营环境和竞争秩序,并协助管理部门做好制定行业规章、价格标准、服务规范以及制定统一的作业单等管理工作。
本市牵引企业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积极加入行业协会组织,安全为先、服务为本、规范经营,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发布的收费标准,积极配合路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等做好公共服务项目,履行企业社会责任。适时提高从业人员收入水平,主动建立职工工资协商机制,加强与职工的沟通,及时掌握其思想动态,确保企业和谐发展。
二、管理原则
本市牵引行业的发展,应当与城市道路建设、交通运行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机动车发展客观需求相适应,为避免盲目发展导致无序竞争,对本市牵引车辆施行总量控制,纳入车辆额度管理。
本市鼓励牵引企业规模化、品牌化发展,不断提升车辆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进行业务操作和企业管理。扶持骨干企业发展,实行集约化、专业化经营。
三、管理内容
牵引行业管理依据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市场为导向,以信息化为手段,以规范经营模式为重点,推进现有资源的优化配置,构建行业健康发展框架,实施行业监管,引导和推进牵引市场向专业化、品牌化的方向和谐发展。
(一)行政资质管理
由市交通港口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制定牵引行业开业技术条件,按照牵引企业的车辆数、车型、调度中心配备、停车场地规模、信息化水平以及可提供的牵引服务地域范围和种类等条件,实行分类管理。市运输管理处具体负责对牵引企业实施行政资质管理,做好牵引企业登记、变更、终止和车辆年审等工作,把好市场准入、退出关口。
牵引车辆应当统一颜色和标识,政府清障施救牵引服务中标单位车辆应安装统一的警示灯。
(二)日常行业监管
1、服务规范管理。牵引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市交通港口局制定的行业服务规范,在执行牵引任务时,使用统一的作业单;市运输管理处应检查企业服务规范情况。
2、收费行为管理。牵引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本市道路清障施救牵引收费的有关规定,市运输管理处协同行业专业委员会规范行业收费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