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交通港口局、市建设交通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本市道路清障施救牵引行业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港口局、市建设交通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本市道路清障施救牵引行业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沪交货〔2012〕21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加强本市道路清障施救牵引行业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各自职责执行。

市交通港口局
市建设交通委
市公安局
市财政局
二○一二年一月十五日

  关于加强本市道路清障施救牵引行业管理的意见

  道路清障施救牵引行为(以下简称牵引行为),是指当机动车因故障抛锚、交通事故或违法整治等原因,需要由牵引企业将车辆或障碍物拖移至路政管理部门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地点以及客户指定地点,并完成道路现场清理的服务行为。
  为了规范本市牵引行为,维护当事人和道路清障施救牵引企业(以下简称牵引企业)合法权益,解决牵引行业存在的收费不规范、服务水平低、公共服务费用难以落实等问题,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考虑到牵引行业的属性与道路运输行业密切相关,为加强管理,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将牵引行业纳入道路货运行业管理,并提出如下意见:
  一、管理职责
  牵引行业涉及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港口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上海市公安局(以下简称市公安局)等部门以及市道路运输行业协会下属道路清障施救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行业专业委员会)和本市牵引企业,各部门、协会、企业应按照本意见职责分工,履行管理责任:
  市交通港口局是本市牵引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业内经营性企业的资质认定,人员、设备、制度完善,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发展规划等,并负责本意见的组织实施。市交通港口局所属的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市运输管理处)负责具体实施本市牵引行业的日常管理工作;市交通港口局所属的上海市城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以下简称市交通执法总队)具体负责本市牵引行业监督检查工作,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市建设交通委是本市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含越江设施)上的清障施救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市路政管理机构做好本市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含越江设施)上的清障施救工作。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