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各级各类学校要建立健全校园周边环境管理的工作机构,切实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校园周边环境管理工作;要以广泛开展创建安全文明校园和平安校园建设等活动为契机,加强师生的法制宣传教育,增加师生的法制观念和守法意识,自觉维护好校园周边环境。
第十条 各级各类学校要实行校园治安防范机制,做好人防、物防、技防“一体化”的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加强校园周边及校门进出人员的安全管理;要善于整合资源,凝聚力量,采取警校联防、校企联防、校村联防等联防共建形式构筑防范网络,扩大校园周边的安全覆盖面。
第十一条 校园及周边治安环境整治工作要建立工作检查、考核、督办和责任追究制度。学校定期开展校内、校外矛盾纠纷和安全隐患排查化解工作,建立健全各级各类学校安全联络员和信息员队伍,对影响学校及周边安全稳定的隐患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化解”。对管理工作不重视,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而发生问题的,要给予警示和督查,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二条 建立执法、管理联合体,形成执法部门与校园派出所、保卫组织共同管理的机制。执法部门的管理要延伸至校园内部,校园的综治组织管理要扩大到校园周边,防止校园内部经营的服务设施管理混乱,防止校园周边的问题出现反弹。
第十三条 实行校园周边环境治安防范责任制。公安机关要将校园及周边地区纳入治安管理范畴,对辖区学校实行联系挂点、干警包校的治安防范机制,建立经常性的联系协作制度,及时了解校园周边环境的各种治安信息和动态,加强日常治安检查,加强对学校周边治安复杂部位、重点时段的巡逻,加大防范力度,及时帮助学校消除治安隐患。
第十四条 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研究解决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及重大事项;指导和督促检查本级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总结交流工作的成功经验,推动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第十五条 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贯彻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关于加强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的部署要求,根据自治区综治委和领导小组的部署,承担本级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包括: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文件收发、会务筹备、档案管理、简报、大事记编写等日常工作);掌握、研判本地区学校、幼儿园及周边综治形势,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全体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向领导小组汇报本级学校及周边综治工作情况,提出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环境集中整治和健全长效机制的意见及建议,并受领导小组委托协调处理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研究本地区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难点问题,并制定相应对策措施;有计划地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整治活动;加强与上级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联系,及时报送工作情况;对下级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推广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经验,树立、表彰先进典型;开展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情况调查和理论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