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作。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作,依法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征缴和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收入、支付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市、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具体承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各项业务工作。
(三)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统一承办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经办业务,其主要职责是:
1.办理市本级所辖用人单位的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参保登记、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
2.负责市本级所辖用人单位的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费的征收和稽核;
3.负责全市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待遇的审批和发放,也可根据实际,委托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审批和发放;
4.负责全市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参保人员的管理服务;
5.负责全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的签订并负责对其进行监督管理,也可根据实际委托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负责对其进行监督管理;
6.负责编制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预决算,按时上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各类财务、统计报表;
7.负责全市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
8.法律、法规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四)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代办机构,具体承办本县(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经办业务,其主要职责是:
1.办理本县(市、区)所辖用人单位的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参保登记、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
2.负责本县(市、区)所辖参保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费的征收和稽核;
3.受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受理、审核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待遇申请,审批符合享受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材料;
4.负责发放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待遇;
5.负责本县(市、区)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人员的管理和服务;
6.配合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基金预决算;
7.法律、法规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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