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市、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缴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费,在财务上作“医疗、生育保险费收入”处理;县(市、区)将基金(含结余基金)上缴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时作“上解上级支出”处理;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缴的基金时作“下级上解收入”处理;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下拨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作“补助下级支出”处理;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下拨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时作“上级补助收入”处理。
7.市、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内部管理控制制度,每年向社会公告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三)基金监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一管理、核算和拨付使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基金管理的各项规定,确保市级统筹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贪污,不得用于担保、抵押或拆借,加强基金核算及内部监控,保证基金安全运行。
(四)待遇审核。
待遇审核原则上统一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根据实际,委托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待遇审核。
(五)费用结算。
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费用结算,实行统一的费用结算办法,并实行分级管理,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授权委托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费用结算业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和管理等按《玉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试行办法》、《玉林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统一的标准、支付范围和管理办法执行。
(六)信息化工作。
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全区“金保工程”的要求统一规划,市、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接应用网络,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数据,进行实时监控。
四、工作职责
(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工作的领导,建立市级统筹工作目标责任制,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同时,建立市、县二级政府责任分担机制,对市及所辖县(市、区)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行政、经办机构队伍建设,加大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信息化建设的资金扶持,配备适应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作需要的工作人员。各级财政部门要逐年加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办公业务经费的投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解决,为开展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提供有力的资金保障和组织保障。
(二)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