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一编制收支预决算。每年11月30日前,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的有关规定,科学合理编制本县(市、区)下一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收支预算。收支预算经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再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汇总。每年12月15日前,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下一年度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收支预算,预算包括全市汇总预算和各县(市、区)分预算,为确保全市基金收支平衡,可对县(市、区)基金预算作必要调整。预算编制完成后,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复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4.每年度第一个月内,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及时编制上一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收支决算,经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再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县(市、区)基金决算报表15天内,编制上一年度全市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收支决算,决算包括全市汇总决算和各县(市、区)分决算。决算编制完成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复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再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5.市、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开设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生育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用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征缴和待遇支付。
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当月征收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分别存入县(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和生育保险基金收入户,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征收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分别上缴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和生育保险基金收入户,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当月10日前转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应支付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金额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市财政部门同意后,将基金拨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再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当月20日前拨付给各县(市、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户、生育保险基金支出户。市、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户、生育保险基金支出户按上年度月平均支出额预留2个月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周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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