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金征缴。
市、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征收管理工作。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缴费基数、缴费费率等按照统一的标准和办法执行。每年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扩面征缴的目标任务,由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自治区下达的目标任务,结合实际分解确定。各县(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实行核算管理与扩面和基金征缴任务挂钩,原则上各县(市、区)所征收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用于本县(市、区)参保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支付。完成当年扩面与征缴任务且当年没有新增保险欠费的县(市、区),所征收的基金不够支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的,由市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调剂。未完成当年扩面与征缴任务或当年有新增保险欠费的县(市、区),当年支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保险待遇的不足部分,市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不予调剂,由县(市、区)财政部门自行解决。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费的征缴、清欠工作。
(二)基金管理。
1.实行市级统筹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统一纳入“市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分账管理。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将历年滚存结余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按照先审计后移交原则,由审计、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审计小组负责审计,审计后,将县(市、区)结余基金全部转入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和“生育保险基金收入户”,再由市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和“生育保险基金收入户”转存入“市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未到期的定期存款、有价证券等一并进行移交。县(市、区)尚未回收的挤占挪用基金和参保单位的历年欠费,由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规定的时限内负责追收和收缴,并按规定的时限上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
未到期的定期存款、有价证券等,到期后,由当地财政部门协助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提取手续。
2.市、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会计法》、《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并于每月10日前报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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