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玉政发〔2010〕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玉东新区、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已经市三届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玉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保障功能,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国务院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国发〔2009〕12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09〕29号)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通知》(桂政发〔2010〕3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统筹安排、协调发展、完善措施、规范管理、稳步推进的工作思路,在我市建立政策体系法制化、工作程序规范化、业务标准统一化,抗风险能力强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确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生育保险制度健康稳定的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目标
将现行的市、县(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两级统筹从2010年12月起统一实行市级统筹,实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在参保范围和对象、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待遇标准和费用结算、经办流程和业务标准、资金管理和调剂金使用以及政策和信息系统管理的统一,确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监控的功能和水平切实得到有效提升。
三、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