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试行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玉政发〔2010〕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玉东新区、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试行办法(修订稿)》已经市三届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玉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试行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社会保障统筹层次,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保障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桂政发〔1999〕6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通知》(桂政发〔2010〕30号)精神,结合玉林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权利与义务对应,不缴费则不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减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
第三条 统筹范围和对象。
(一)玉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玉林市玉州区、北流市、容县、陆川县、博白县、兴业县、福绵管理区、玉东新区等行政区域内(以下统称“统筹区”)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照本规定执行;
(二)凡在本统筹区范围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中央、自治区驻玉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自谋职业者(下称“灵活就业人员”)等,都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的市、县(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三)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离休人员、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由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统一管理,医疗费支付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帮助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