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关于进口付汇核销历史业务清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地区各进口单位:
为加大对进口付汇核销历史业务清理力度,国家外汇管理局于近期发布了《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进口付汇核销历史业务清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130号),简化了对2010年1月1日以前进口付汇核销历史业务的清理手续,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于下列情况,进口单位办理核销时可以简化进口付汇核销凭证:
(一)进口单位遗失纸质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证明联且海关无法补制的,进口单位提供书面情况说明、中国电子口岸进口付汇系统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核查情况”打印件、合同、进口付汇核查凭证、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份)、中国电子口岸IC卡;
(二)因特殊情况进口单位无法提供除进口付汇核查凭证和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证明联以外的其他辅助单据的,进口单位提供书面情况说明、进口付汇核查凭证以及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证明联、进口付汇核查凭证、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份)、中国电子口岸IC卡;
(三)进口付汇低于一定金额的,采用差额核销方式核销。对于进口付汇金额在等值 5 000 美元以下,且进口单位无法提供核销单据的,进口单位提供书面情况说明、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承诺函、进口付汇核查凭证、合同、进口付汇核查凭证、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份);
(四)通过 EMS 等航空、路运快递方式进口,且无进口货物报关单的,进口单位提供海关出具的“进出口货物报关情况证明”或“海关快件监管凭证”和规定的相关商业单据、进口付汇核查凭证、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份)。
二、对于下列情况,进口单位可依据 《
进口付汇逾期未核销备查管理规定 》(汇发 〔2004〕101 号),凭以下单据进行备查处理:
(一)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进口单位,提供书面情况说明、工商管理部门提供的吊销、注销文件或信息;
(二)因出口方倒闭或商业纠纷等原因造成的无法足额进口或不进口,进口单位提供书面情况说明、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承诺函、合同以及进口付汇核查凭证;
(三)因转卖业务导致付汇金额与收汇金额不符的,进口单位提供书面情况说明、进口付汇核查凭证、收汇凭证、进出口合同以及提单(或仓储协议、进出境备案清单、进出口仓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