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外汇管理部经常项目管理处关于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推广上线有关事项的通知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6、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的《货物贸易进口付汇业务办理确认书》(格式见附件3);
  7、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附件2:
  名录登记申请表

组织机构代码

 

企业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箱地址

 

邮编

 

联系地址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提供材料清单(原件及复印件):

1、《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5、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的《货物贸易进口付汇业务办理确认书》(无需提供复印件);

6、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外汇局受理人:       受理日期: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