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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关于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推广有关事项的通知


  附件3:
  企业办理基本档案清理所需材料清单

  1、名录登记申请表(格式见附件2)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6、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的《货物贸易进口付汇业务办理确认书》(格式见附件3);
  7、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附件4:
  货物贸易进口付汇业务办理确认书

  本单位已知晓、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及货物贸易进口付汇外汇管理法规规定,并已仔细阅读、知晓、理解本确认书告知和提示的外汇局监管职责。
  兹确认,本单位承认并将认真遵守、执行下列条款:
  一、依法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对于本单位具有真实、合法交易基础的货物贸易进口付汇,在按规定提交有关真实有效单证的前提下,享有根据外汇管理法规规定便利办理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的权利。
  二、对外汇局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处罚等,享有依法进行申诉、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
  三、接受并配合外汇局对本单位货物进口外汇收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如实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单证资料;按规定进行相关的业务登记与报告;按照外汇局分类管理要求办理货物进口外汇收支业务。
  四、若违反外汇管理法规规定,接受外汇局依法实施的包括罚款、列入负面信息名单、限制结算方式、对外公布相关处罚决定等在内的处理措施。
  五、知晓并确认本确认书适用于货物贸易进口外汇收支。本单位资本项目、货物贸易出口、服务贸易等其他项目外汇收支按照适用相关项目的外汇管理法规规定依法办理。本确认书未尽事项,按照有关外汇管理法规规定执行;相关外汇管理法规规定发生变化的,以新的外汇管理法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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