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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12)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沪国税征科〔2012〕2号)


各区县税务局, 市税务二、三分局:

  现将《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附件:1.《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

  2.纳税评估相关表证单书(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附件1
  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税源管理,降低税收风险,促进税收遵从,规范纳税评估工作,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结合上海市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利用获取的涉税信息,对纳税人(包括扣缴义务人,下同)纳税申报情况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分析和判断,评价和估算纳税人的实际纳税能力,并作出相应处理的税收管理行为。

  第三条 纳税评估工作遵循统筹兼顾、因地制宜、信息支撑、风险控制、分类分级实施、专业管理、人机结合、注重实效的原则,并采取项目管理的形式开展具体工作。

  项目化管理包括项目规划、项目实施和项目总结。其中,项目实施一般从初步审核、风险提示、案头审核、实地核查、评估处理、评估审核和评估执行等七个工作环节予以实施,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简化。

  第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在各自征收管理范围内实施纳税评估,涉及重点行业、重点税源、跨区域纳税人、专业性强和重大涉税事项的纳税评估工作可由上一级税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的纳税评估统筹安排,综合实施。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同一纳税人实施实地核查原则上不超过两次。

  对纳税人同一税种同一税款所属期,已经或正在税务稽查的,原则上不再进行纳税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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