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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三责联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三责联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委办发〔2009〕49号)


各区县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用权行为的监督制约,促进党政领导干部全面正确履行职责,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三责联审”办法(试行)》(苏办发〔2009〕30号),对开展各级党政正职领导干部选人用人责任审查、机构编制责任审核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出明确要求。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三责联审”办法(试行)》转发,请各区县、各单位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把“三责联审”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12月5日

  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三责联审”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用权行为的监督制约,促进党政领导干部全面正确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责联审”,是指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部门职能分工,由组织部门会同编制、审计等部门,同步联动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选人用人责任审查、机构编制责任审核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条 “三责联审”的对象:市、县(市、区)、乡(镇)党委、政府正职领导干部和省、市、县(市、区)党政机关工作部门正职领导干部(简称党政正职)。

  第四条 党政正职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三责联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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