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协南京市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考核评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委、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和政协委员会,市委各部委,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京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考核评分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研究同意,现予印发,并自即日起实行。
中 共 南 京 市 委 办 公 厅
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政协南京市委员会办公厅
2009年12月28日
南京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考核评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不断完善我市的办理工作制度,提高办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考核原则
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考核评分,坚持数量与质量相结合、效率与效果相结合的原则,尽可能做到科学合理、客观公正。
二、考核单位范围
当年承办市级以上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任务的区县政府、市各部门及相关单位。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不列入被考核范围。
三、考核方式
各承办单位基础分为100分,附加分满分40分。考核评分分为计算机评分和交办机关综合评分两部分。对承办单位在工作规范和办理结果方面存在的问题给予扣分;依据承办单位办理的数量和重点给予适当加分,并对个案以及整体办理工作较好的单位给予相应加分。最后,累计基础分得分和附加分得分之和,形成考核结果。考核结果作为评选办理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重要参考。
四、考核内容
(一)工作规范(60分)
1、制度建设(5分)。没有制定本单位办理工作制度或操作流程的,扣5分。
2、专人负责(6分)。没有明确单位分管领导、牵头处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员的,每项扣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