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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娄底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批复


  说明:

  一、表内项目,如残缺不齐,长期闲置不用者,按表内标准折价或不予补偿。表中未列入项目,原则上视新旧程度,按现行建筑定额直接费的50%-80%予以补偿。

  二、凡属非固定性生产或生活设施(包括炉灶、非固定猪食槽、活动水泥板、活动谷仓等)均不予补偿。

  三、房前屋后的排水设施,进屋的踏步、上楼的楼梯均为房屋的必要配套设施,已包括在房屋的补偿单价上,不再另行补偿。

  四、被征收土地上废弃不用的生产、生活设施不予补偿。

  五、树木胸径、高度、冠径其中2项达到标准,可按该标准规定予以补偿。其中,胸径是指树高离地三分之一处的直径;冠径是指树枝、树叶水平投影的平均直径。但零星花木、零星果树补偿每亩最高不得超过《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征地补偿标准和娄底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娄政发〔2010〕3号)中苗圃、果园青苗补偿最高价格的80%,如今后另有新的苗圃、果园青苗补偿规定,从其规定。

  附件3
  其他设施补偿标准

名称

单位

补偿金额(元)

说   明

组合灶台

组

1000

 

1、包含材料及拆、装费用在内。

2、能移动的不予补偿。

3、组合灶台内有热水灶的,增加500元/组。

钢筋水塔

立方米

200

座便器

个

100

嵌入式壁柜

个

35

浴缸

个

300

电话机移装

台

200

   

1、价格有调整的,按调整的价格执行。

2、包含材料及拆、装费在内。

宽带移装

户

200

有线电视移装

户

200

煤、电热水器移装

台

150

窗式空调移装

台

200

分体式空调移装

台

300

柜式空调移装

台

400

卫星电视接收器移装

个

200

太阳能热水器移装

台

300

不锈钢水塔

台

200



  附件4
  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方法的说明

  一、房屋一律按合法建筑面积计算。单层(平房)和楼房的底层占地面积,按房屋外墙勒脚以上水平面积计算;楼层按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没有封闭的有柱的檐廊、有七字挑(十字挑)的无柱走廊、檐廊、凹阳台、挑阳台,按其投影面积的50%补偿;房屋建成后对以上结构进行封闭的,按其投影面积补偿,但在拆迁补偿计价时,只按同类别房屋主体标准补偿,不再补偿房屋装(修)饰费用;突出墙面的柱、垛、勒脚、扶梯以及前后经墙的出檐、出墙的山峭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单层(平房)建筑,不论其高度多少,均按一层计算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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