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管护经费主要用于在工程设计使用期内的公益性农发工程及设备的日常维修、必要的小型简易管护工具和运行监测设备购置等。不得用于购置车、人员工资、补贴等行政事业费开支。
(三)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财政资金安排的管护经费使用,需由项目工程管护主体提出用款计划申请,经所在村民委员会和乡(镇)政府审查同意,报县级农业资源开发、财政部门审批。县级农业综合开发、财政部门对申报的工程维修情况进行实地核查,依据相关行业工程维修定额核定补助经费。维修工程单项合同不超过5万元。工程维修结束,经县级开发、财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按农业综合开发县级财政报账制办法报账。
(四)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管护资金使用情况,每年定期张榜公布,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县级农业资源开发、财政部门每年应于3月底前,专题将上年度农发工程管护经费的使用、管理情况上报省、市农业资源开发、财政部门。省、市农业资源开发、财政部门对各县工程管护经费的使用情况纳入年度检查。
五、落实农发工程管护的责任
(一)县级农业综合开发部门应明确专人负责工程管护工作。责任人应对管护工作提出年度计划、管护重点、实施方案审核把关,并负责管护措施具体落实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二)项目区镇、村及其它各类管护主体应重视工程管护工作,要将管护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管护人员,制订具体管护措施,与管护人员签订管护合同,明确权利和责任。要制订明确的管护规范和考核办法,实行奖优罚劣。
(三)在工程质保期内,对于非人为因素造成的工程损坏,有项目实施单位对工程进行保养和维修,费用由项目实施单位负担。各类设备(设施)按供货合同,由供货方负责合同规定期限内的维修工作。
(四)各类管护主体应按照有关部门行业规定的标注和要求认真开展管护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各类农发工程,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收取有关费用,不得破坏水土资源和生态环境,不得改变项目区整体形象,不得随意征用和转作他用。
(五)通过承包、租赁、拍卖或业主负责制等市场方式取得农发工程经营权的管护主体,除必须认真履行合同、依法经营管理、提供优质服务外,还必须服从政府防汛抗旱的统一调度,并接受项目区农民群众的监督和县(市、区)级开发、财政部门指导。以财政补贴方式购置的农业机械及配套农机具,应优先保证为项目区提供良好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