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业资源开发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工作的意见
(苏农开[2010]16号、苏财农发[2010]21号)
各市、县(市)农业资源开发局(办)、财政局,省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管护工作,确保项目工程设施正常运行,长期发挥效益,根据财政部《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29号令)和《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暂行办法》(国农办[2008]18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农业综合开发工程管护工作
农业综合开发是国家支持农业发展的重要手段,是巩固和加强农业基础地位、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有效措施。随着农业综合开发事业发展,项目区范围越来越来大,项目工程管护任务也越来越重。切实做好农业综合开发工程管护工作,是充分发挥已建工程使用效率、提高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效益和管理水平的迫切需要。各级农业资源开发、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农业综合开发工程管护工作,按照“建管并重”、“谁受益、谁负责”以及“市场手段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等原则,认真做好工程管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检查监督工作,努力使工程建后管护要求落到实处。
二、明确农发工程管护的范围和主体
(一)工程管护范围
国家和省级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财政资金投资或补助建设的工程、设施、设备均列入管护范围。
1、水利工程。包括小型水库、塘坝、农桥、排灌站、机电井及其配套设施等;排灌渠道及其配套建筑物,田间工程;节水灌溉工程及配套设施等。
2、农业工程。农田机耕路、农业机械;用于良种繁育和技术推广的仓库、晒场等工程设施和配套设备。
3、林业工程。农田防护林,水土保持林、苗圃等。
4、其他工程与设备。小型科研仪器设备、小型检测设备;项目区公示牌、农发标志牌等。
(二)工程管护主体
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县级农业资源开发、财政部门要及时将农发工程移交给当地乡镇政府或其他项目业主,由其根据受益范围和受益对象合理确定工程管护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