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银监局关于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东丽支行开业的批复
(津银监复〔2011〕169号)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你分行《关于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东丽支行开业的请示》(威商银津发〔2011〕59号)、《威海市商业银行天津分行关于对朱宏进行任职资格核准的请示》(威商银津发〔2011〕48号)收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批复如下:
一、同意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东丽支行(简称威海市商业银行天津东丽支行)开业。
二、核准朱宏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东丽支行行长的任职资格。
三、核定该支行业务范围为: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由你分行授权的各项业务。
四、核定该支行营业地址为:天津市东丽区华明工业园内华明大道20号。
你分行应自我局批复之日起10日内持本批复到我局领取该支行的《金融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在工商、税务登记等法定程序完成后,1个月内向我局(非现场监管二处)报告相关情况。该支行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若不能按期开业,你分行应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向我局提出开业延期申请,未在规定期限内开业的,本批复失效,由我局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