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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印发关于切实推进我市中心城区旧城区改造工作意见的通知》和《印发<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的决定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印发关于切实推进我市中心城区旧城区改造工作意见的通知》和《印发<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的决定
(汕府〔2012〕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更好地适应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需要,根据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有关征地拆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粤府法〔2011〕53号)要求,经组织清理,市政府决定,自本文公布之日起,废止《印发关于切实推进我市中心城区旧城区改造工作意见的通知》(汕府〔2008〕66号)和《印发〈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汕府〔2008〕138号)两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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