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银监局关于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开业的批复
(津银监复〔2011〕220号)
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你行《廊坊银行关于廊坊银行天津分行开业的请示》(廊银〔2011〕20号)、《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张军波、张宏伟同志任职资格的请示》(廊银[2011]19号)收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批复如下:
一、同意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简称廊坊银行天津分行)开业。
二、核准张军波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行长任职资格;张宏伟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副行长任职资格。
三、核定该分行业务范围为: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由你行授权的各项业务。
四、核定该分行营业地址为:天津市河西区绍兴道与永安道交口西南侧罗马花园2号楼1-4层。
你行应自我局批复之日起10日内持本批复到我局领取该分行的《金融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在工商、税务登记等法定程序完成后1个月内向我局(非现场监管二处)报告相关情况。该分行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若不能按期开业,你行应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向我局提出开业延期申请,未在规定期限内开业的,本批复失效,由我局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廊坊银行天津分行开业后,你行应督促其进一步完善各项内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风险管控;严格按照国家的金融法律法规和你行内控制度的要求开展各项业务;明确市场定位,专注于中小企业服务;按规定向监管部门报送有关报表和资料。
此复。
二○一一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