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高效节能家电产品促销试点工作的补充通知
(京商务秩字〔2012〕2号)
各区(县)商务委,各有关商业零售企业:
2011年12月31日,本市家电以旧换新政策推广实施期结束。为进一步做好2012年1月1日至2月29日期间北京市高效节能家电产品促销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产品范围
补贴产品范围不作调整,仍延续前期《北京市高效节能家电产品促销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中所规定的范围,即能效标识为一级或二级节能型家电产品(简称节能产品)包括: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空调、电脑(配有节能显示器)。
参加活动的节能产品要通过能效标识备案,且在近三年内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质量监测和能效标识市场专项检查中,同品牌的产品无不合格情况。
二、补贴标准
财政资金补贴标准不作调整,仍延用前期《方案》中所规定的标准。即购买节能产品的,可享受财政资金补贴。其中,购买一级能效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空调的,给予300元/台的补贴;购买二级能效电视机、空调的,给予100元/台的补贴;购买节能电脑(配有一级和二级能效显示器)的,给予200元/台的补贴。
三、补贴对象和限购数量
购买节能家电产品并在北京市注册登记的法人单位和具有本市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军人身份证等)的个人。单位购买节能家电的,购买数量不超过50台;个人购买节能家电的,购买数量不超过5台。
四、家电销售企业范围
家电销售企业范围不作调整,仍延续前期《方案》中所规定的范围。即原北京市“以旧换新”家电销售资质的企业。
五、家电购买人申报资料
(一)个人购买节能家电,要提供本人的北京市有效身份证件;
(二)单位购买节能家电,要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办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购买高效节能家电申请表》(见附件1)一式两份;其中,企业单位购买节能家电的,还要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单位法定代表人不能现场购买节能家电的,可委托其他人代其购买,并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