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银监局关于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静海支行开业的批复
(津银监复〔2011〕227号)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你分行《关于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静海支行开业的请示》(哈银天呈〔2011〕33号)收悉。根据《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同意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静海支行开业。
二、核准方继明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静海支行行长的任职资格。
三、核准该机构业务经营范围为: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经你分行授权经营的业务。
四、核准该机构营业地址为:天津市静海县静海镇东方红路与旭华道交口海馨园A区4-6号。
请你分行于批复之日起10日内到我局办理该机构领取《金融许可证》事宜,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该支行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若不能按期开业,你分行应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向我局提出开业延期申请,未在规定期限内开业的,本批复失效,由我局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