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银监局关于筹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森淼支行的批复
(津银监复〔2011〕4号)
兴业银行天津分行:
你分行《关于筹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森淼支行的请示》(兴银津请〔2010〕88号)收悉。根据《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审查,同意筹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森淼支行。
接此文后,请你分行在规定的筹建期限(6个月)内进行该机构的筹建工作。该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开办金融业务。筹建就绪后,向我局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未能按期筹建完毕的,你分行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我局提交延期申请。逾期未提交的,本批文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