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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旅游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游览参观点对旅行社等团购门票价格优惠超过20%的,要重新核定其门票价格。
  第十二条 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一般不得高于市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的同类型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确有特殊情况的,核定前应当征得市价格主管部门的同意。
  游览参观点的联票价格应当低于各种门票价格相加的总和。
  第十三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游览参观点在指导价幅度内制定具体门票价格后15日内,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游览参观点在自主制定、调整门票价格后15日内,应将门票价格、优惠措施等信息报送价格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按以下情形免费及优惠。
  (一)对身高1.3米(含1.3米)以下儿童,持有效证件的残疾人、伤残军人、现役军人实行免票。
  (二)列入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的游览参观点和以爱国主义教育为目的举行的各种展览要向社会免费开放。
  (三)对身高1.3米以上儿童、60岁以上老年人、全日制学校学生应当实行优惠。
  (四)旅游、绿化市容等部门规定的应予优惠的其它情形。
  (五)游览参观点要逐步建立免费开放日制度。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游览参观点可参照上述优惠措施执行。
  游览参观点经营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扩大优惠范围或采取优惠措施。
  第十五条 实行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公示制度。游览参观点应当在售票处醒目位置标明门票种类、游览项目、价格、售票方法、票价的优惠对象、幅度以及投诉举报电话等。境外游客较多的游览参观点必须用中、英文或两种以上文字公示上述规定的内容。
  游览参观点联票、特殊参观点门票、交通运输及其他服务价格应当单独标示,由游客自愿选择。
  游览参观点的门票价格应当印制在门票票面的醒目位置,严禁用加盖印章形式在票面上标示价格。
  第十六条 游览参观点门票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对中外游客、本地外地游客应当一视同仁,同质同价,不得区别对待。
  第十七条 游览参观点应建立健全门票价格及相关信息管理制度,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门票价格、游客人数及构成、门票收支情况等相关信息报送至价格主管部门和旅游主管部门。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每年4月底前将上年度本级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及相关信息按要求报送市价格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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