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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等部门关于加强乡镇水利(务)站建设意见的通知

  (十七)坚持事企分开。按照事企分开、公益性职能与经营性服务分离的原则,在界定乡镇水利(务)站公益性职能之后,将应由市场解决的经营性服务职能从水利(务)站剥离出来,按照市场方式运作,激活农村经营性水利活动。
  (十八)妥善分流和安置富余人员。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坚持以人为本,妥善做好富余人员的分流和安置工作。根据深化全省乡镇机构改革的意见,乡镇水利(务)站富余人员可以通过提前退休、鼓励辞职创业等途径进行分流安置。水利经营企业要优先吸纳分流后的富余人员。对工龄满30年的,或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龄满20年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单位同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可提前退休。对分流人员中与原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进行身份置换的,要发放一次性补偿金,按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纳入当地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范围,同时补发欠发工资。分流人员所需经费,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解决,省财政对苏北和苏中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县分流的国家干部和所聘人员给予补助支持。具体分流安置政策,由各省辖市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及本地实际情况决定。
  (十九)培育经营性水利服务企业。积极推进农田水利管养分离制度改革,在水利部门的统一管理下,积极发展农田水利市场化服务。实行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农村经济组织、龙头企业、私营个体经济参与农田水利社会化服务。
  六、加强乡镇水利(务)站建设的组织领导
  (二十)强化组织领导。县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乡镇水利(务)站建设的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解决乡镇水利(务)站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落实乡镇水利(务)站在机构编制、财政保障、场所建设等方面的政策措施。
  (二十一)制订实施方案。县级人民政府要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制订加强乡镇水利(务)站建设工作方案,并在2012年组织实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全面动员部署,切实做好理顺体制、核定编制、纳入预算、竞聘上岗、分流人员、检查验收、巩固提高等各项工作。
  (二十二)坚持典型引路。按照先试点、后推广,先规范、后提高的要求,坚持典型引路,点面结合,引导和鼓励各地积极探索乡镇水利(务)站建设工作。要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密切关注各地动态,及时做好信息交流,促进面上工作积极开展。加大各地先进典型、经验做法的宣传报道力度,为推动乡镇水利(务)站改革发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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