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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实施意见的通知


  (十四)广泛开展职业技能竞赛。充分发挥技能竞赛在职业培训和技能人才培养选拔中的激励作用,省级有关部门定期举办全省职业技能大赛,加快推进职业技能竞赛常态化、标准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积极鼓励和组织各地、行业、企业和职业院校广泛开展技能竞赛、技术比武、岗位练兵等活动。

  (十五)加强职业培训信息化管理。依托全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在设区市建立统一的职业培训信息管理平台,对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进行动态管理,对参训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实现地区之间职业培训信息共享,不断提高培训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益。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要了解、掌握培训需求,收集、公布培训信息,将就业困难群体作为公共就业服务重点,积极动员组织行政区域内就业困难群体参加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及时提供就业信息和就业指导,协助落实相关就业扶持政策,促进其实现就业。

  五、加强资金投入和监管

  (十六)加大职业培训资金投入力度。按照“统筹规划、用途不变、渠道不乱、各计其功”的原则,管理和使用好现有各类职业培训补助资金。要加大职业培训各项补助资金的整合力度,调整就业专项资金的支出结构,逐步提高职业培训支出比重,适当提高职业培训补助标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县两级应设立职业教育专款,对职业培训教材开发、师资培训、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职业技能竞赛、评选表彰等给予支持。要确保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30%。在安排职业教育专款和国家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项目时,将技工院校及公共实训基地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实行统一规划、统筹安排,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培训补贴按相关规定执行。

  (十七)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城乡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劳动者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培训合格并通过技能鉴定,根据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和培训合格证书,按规定给予培训费补贴;企业新录用的符合职业培训补贴条件的劳动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或培训机构一定的培训费补贴。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费补贴的同时,对其中农村学员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员给予一定生活费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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