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企业内部培训机构建设。引导和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内部培训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和专业培训师资,从资金、场地、设施设备等方面加大投入,着力提升企业内部培训能力和培训水平。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积极为职业院校提供实训实习场地。
三、开展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六)健全职业培训制度。适应城乡劳动者就业愿望和职业生涯发展要求,鼓励有就业创业需求的劳动者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鼓励企业在岗职工积极参加岗位技能提升培训,鼓励农村劳动力参加实用技能人才培训,贯通技能人才从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到技师、高级技师的成长通道。有关部门加强对职业培训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和完善就业培训定点机构招投标、就业培训实名制、网上公示和培训项目质量督导等职业培训制度。严格执行职业培训开班申请、过程检查、结业审核三项制度。
(七)大力开展就业技能培训。要面向城乡各类有就业需求和培训愿望的劳动者开展多种形式就业技能培训。坚持以就业为导向,强化实际操作技能训练和职业素质培养,使他们达到上岗要求或掌握初级以上职业技能,着力提高培训后的就业率。对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等新生劳动力,鼓励其参加1-2个学期的劳动预备制培训,提升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培训结束后愿意继续学习的学员,可优先转为职业院校正式学籍学员;对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要重点开展初级技能培训,使其掌握就业的一技之长;对企业新录用的人员,要结合就业岗位的实际要求,通过师傅带徒弟或委托职业培训机构、技工院校等采取集中培训形式开展岗前和在岗培训;对职业院校学生要强化职业技能和从业素质培养,使他们掌握中级以上职业技能。鼓励高等院校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培训,加强就业创业教育和就业指导服务,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对残疾人员等就业困难群体,积极开展就业技能培训,提高其就业适应能力。
(八)切实加强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落实国家就业准入制度,对从事技术复杂、通用性广,涉及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的职业(工种)的劳动者,从事国家规定的技术工种(职业)工作,必须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就业。企业要依法建立和完善职工培训制度,保证职工每两年至少获得一次职业培训。要依托职业院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广泛开展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训。要结合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对职工技能水平的要求,通过在岗培训、脱产培训、业务研修、技能竞赛等多种形式,加快提升企业在岗职工的技能水平。实施全省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鼓励企业设立首席技师、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和技师研修制度,加强紧缺技能人才培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