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政办发〔2012〕4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一月四日
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职业培训工作,加快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全面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促进劳动者稳定就业,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明确职业培训工作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服务全省就业和经济发展为宗旨,坚持城乡统筹、就业导向、技能为本、终身培训的原则,以提高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工作能力,职业转换能力为目标,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加快培养我省高素质技能劳动者。
(二)目标任务。适应扩大就业规模,提高就业质量的要求,制定完善各类职业培训政策和培训标准,力争使每个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城乡劳动者至少获得一次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新生劳动力掌握一项初级以上职业技能,企业技能岗位职工普遍提高一个技能等级,努力实现“培训一人、就业一人”和“就业一人、培训一人”的目标。“十二五”期间,全省每年各类职业培训规模达到200万人次以上。
二、完善职业培训体系
(三)强化职业院校社会培训功能。支持各类职业院校充分利用自身师资、场地、设施设备等有利条件,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积极举办与自身优势专业相关的职业培训。鼓励职业院校广泛开展校企合作,提升职业培训能力。
(四)鼓励民办培训机构开展职业培训。加强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招生、收费、培训、就业等环节的指导与监管,规范办学行为,提升办学水平,在师资培养、技能鉴定、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等方面与其他职业培训机构同等对待,促进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健康发展。各地要根据本地产业发展需要,重点培育一批管理规范、培训质量高、社会信誉好的示范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