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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银监局关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南支行开业的批复

天津银监局关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南支行开业的批复
(津银监复〔2011〕10号)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

  你分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关于浙商银行天津津南支行开业的请示》(浙商银津发〔2010〕182号)收悉。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同意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南支行(简称“浙商银行天津津南支行”)开业。

  二、核准王金生浙商银行天津津南支行行长的任职资格。

  三、核定该支行业务范围为: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由你总、分行授权的各项业务。

  四、核准该机构营业地址为: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月牙河西侧左岸名邸9号商铺。

  你分行应自我局批复之日起10日内持本批复到我局领取该支行的《金融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在工商、税务登记等法定程序完成后,1个月内向我局(非现场监管二处)报告相关情况。该支行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若不能按期开业,你分行应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向我局提出开业延期申请,未在规定期限内开业的,本批复失效,由我局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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