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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银监局关于天津银行崇明路支行临时停业的批复

天津银监局关于天津银行崇明路支行临时停业的批复
(津银监复〔2011〕11号)


天津银行:

  你行《关于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明路支行临时停业的请示》(天银机构〔2010〕62号)收悉。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天津银行崇明路支行临时停业,临时停业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自批复之日起计算。

  如需延长停业期限,你行应按规定重新申报。临时停业期满或导致临时停业的原因消除,机构应当恢复营业,并于恢复营业后5日内向我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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