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夹
法搜网首页
天津银监局关于天津银行崇明路支行临时停业的批复
天津银监局关于天津银行崇明路支行临时停业的批复
(津银监复〔2011〕11号)
天津银行:
你行《关于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明路支行临时停业的请示》(天银机构〔2010〕62号)收悉。根据《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天津银行崇明路支行临时停业,临时停业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自批复之日起计算。
如需延长停业期限,你行应按规定重新申报。临时停业期满或导致临时停业的原因消除,机构应当恢复营业,并于恢复营业后5日内向我局报告。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
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搜 CopyRight © 2008
www.fso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