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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
(桂政发〔2011〕5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更好地关爱农村留守儿童,保障广大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根据中央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农村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或一方从农村居住地流动到其它地区3 个月以上,自己留在农村居住地,不能和父母双方共同生活的未满18 周岁的未成年人。农村留守儿童是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期出现并长期存在的社会群体,是最需要全社会关注的特殊儿童群体之一,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问题也是推进城镇化过程中亟待破解的难题。当前,由于农村留守儿童监护责任落实不到位、保障机制不健全等问题,我区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危害了农村留守儿童的健康成长,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农村留守儿童的健康成长,关系到全社会儿童整体素质的提高,关系到广大农村家庭、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新农村建设的成败,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全区各级各部门一定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义不容辞的重要任务摆在重要位置,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职责,落实任务,密切配合,抓出实效。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央、自治区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工作部署,把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作为建设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切入点和着力点,把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作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及有关创建活动的重要内容,纳入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测评体系。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指导,将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广西壮族自治区儿童发展规划》,创新管理,扎实工作,为我区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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