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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徽省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的通知


  银行业监管机构审查后,将按以下程序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反馈审查确认意见。

  (一)审查结论

  1. 监管审查符合条件的融资平台贷款,对贷款银行上报的整改为一般公司类贷款意见,出具“符合条件”的监管函件。

  2.监管审查不符合条件的融资平台贷款,对贷款银行上报的整改为一般公司类贷款意见,出具“不符合条件”的监管函件。

  3.申报资料不全或不符合程序规定的,出具“无法认定”的监管函件。

  (二)意见反馈

  1.银行业监管部门审查结论主送最大贷款银行,抄送其他贷款银行。

  2.贷款银行在收到银行业监管部门“符合条件”的审查结论后,可在当季退出为一般公司类贷款管理,并按照商业化原则运作。

  3.监管审查只是整改为一般公司类贷款的程序之一,结论不得用于其他方面,不得作为贷款能否发放的依据,不能替代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身的风险评估和管理措施。未经出具监管意见的监管部门同意,贷款银行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监管审查结论。

  (三)退出平台

  1.审查结论并非要求平台强制退出,但必须遵循“一致性”原则,如一家贷款银行没有退出为一般公司类贷款管理,其他贷款银行也不得退出。

  2.贷款银行退出后要及时向平台所在地监管部门报告退出的具体时间,并在平台贷款台账和季报中反映。

  3.退出后按一般公司类贷款管理、商业化运作,风险自担。此后如内外部检查发现退出条件不具备或已经丧失或者需要调回平台类客户名单的,银行业监管部门将通知所有贷款银行,贷款银行要全部及时调回。贷款银行在动态监测过程中,发现退出条件不具备或已经丧失,需要调回平台类客户贷款管理的,要及时、如实向当地银行业监管部门报告。

  五、持续监测

  (一)分账监测

  各贷款银行和银行业监管部门分别建立平台贷款台账监测系统。各贷款银行按照“名单制”监测系统,将一般公司类和平台类贷款情况分别上报银行业监管部门,不得缺报一般公司类贷款情况,不得与平台类客户贷款相混淆。

  (二)动态监测

  各贷款银行要动态监测平台贷款变化、现金流覆盖程度的变化等情况,发现重大变化的要及时报告银行业监管部门,并向其他贷款银行通报并调整风险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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