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各贷款银行2010年以来对平台贷款的内部检查(包括贷后检查、合规检查、内控检查、内部审计等)和外部检查(包括监管检查、第三方审计、其他部门审计稽核等)的检查意见书及其整改报告。
8.各贷款银行的上级行(签订贷款合同的直接上级管理机构)同意整改为一般公司类贷款的批复文件。
9.整改为一般公司类贷款后的台账监测、贷款管理等工作的计划和安排。
10.各贷款银行行长对本行报送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风险自担、责任自担的承诺书。
11.银行业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监管审查
对整改为一般公司类贷款的报告及相关材料,银行业监管部门将就以下方面按期进行监管审查。
(一)主要审查内容
1.材料的完备性。审查上述10项材料是否齐备,基本要素和体例是否符合规定。
2.条件的充要性。审查融资平台是否符合前提条件和3个必要条件,申报条件是否具备。
3.整改的到位性。审查贷款银行对不符合监管要求的平台贷款整改措施是否有效、落实是否到位,主要是违规问题是否得到纠正、风险缓释措施是否合法、有效等。
4.程序的合规性。审查申报程序是否符合要求,所有贷款银行的工作是否按要求进行,材料是否均经符合规定的部门和人员的审核、复审、审定、签发。
5.内容的真实性。通过检查、核查、调查等途径符合申报材料的内容,主要包括平台贷款、贷款项目、贷款担保、现金流测算、整改成果、三方意见是否有遗漏、误差或虚假的内容。
(二)基本工作程序
1.由最大贷款银行的现场检查部门负责受理贷款银行的报告材料,并进行初审。同时各相关检查部门进行会审。
2.成立审查工作小组进行审查。审查工作小组由分管局领导领导,成员包括各监管处、统信处、法规处负责人,审查小组日常工作由非现场处承办。审查小组听取受理处室初审意见及相关监管处意见,审查小组成员讨论,审查小组成员票决认定结果。
3.审查小组确认结果报局长审定。
4.受理处室起草确认结果的文件(以函件形式),非现场处会签后,由审查小组组长签发。
四、意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