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监管部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中出现的违规问题和风险事件,依法予以监管问责,追究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当事人、分管领导直至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特别是对在清理规范工作中现金流测算严重失实、整改保全不力、追加风险缓释措施无效,在新发放贷款时不执行国家政策和监管规定等重大违规问题,要严肃追究包括该机构主要负责人在内的相关人员责任。问责方式包括责令内部处理、实施行政处罚、责令停止有关贷款业务等监管强制措施、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同时,要把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工作与行政许可审批、高管履职考核、监管评级等挂钩,对各银监分局、各监管处的融资平台贷款监管工作也要纳入单位考核和个人考评之中。
附件:整改为一般公司类贷款的有关要求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 件
整改为一般公司类贷款的有关要求
一、基本条件
对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以下简称为“融资平台”)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统称为“贷款银行”)可向银行业监管部门报告,经监管审查确认后整改为一般公司类贷款,按照商业化原则运作。
(一)前提条件:整改为一般公司类的融资平台贷款必须是企业法人类融资平台贷款。
(二)必要条件:
1.符合“全覆盖”原则。各贷款银行对借款人的风险定性均为现金流全覆盖。
2.符合“定性一致”原则。各贷款银行均同意整改为一般公司类贷款。
3.符合“三方签字”原则。各贷款银行均已就平台风险定性、整改措施与融资平台及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达成一致,并通过三方(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融资平台及各贷款银行)签字进行确认。
(三)申报条件:银监发〔2011〕34号文件下发后,各贷款银行必须对拟整改为一般公司类贷款进行重新逐一审定,对其中完全符合以上退出条件的可向银行业监管部门提交报告。
二、报告方式
贷款银行向银行业监管部门报告整改为一般公司类贷款事项时,要遵循以下原则和要求:
(一)基本原则
1.报送主体:各贷款银行材料送至最大贷款(截止到2010年12月31日余额最多)银行后,由最大贷款银行负责统一报送至银行业监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