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按照银监会的规定,严格信贷准入条件,制定平台贷款的审慎准入标准。对平台类客户新增发放贷款,必须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含有偿还能力的公租房、廉租房、棚户区改造)、属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重大项目以及国家另有规定等条件。同时,要最大限度增加抵押担保等风险缓释措施,并签订合法有效的还贷差额补足协议。对于2010年6月30日前已签订合同但目前未完成全部放款过程的,必须同时满足银监发〔2011〕34号文件要求的3个条件才能继续放款。
十、抓紧整改贷款合同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中长期贷款还款方式的通知》(银监发〔2010〕103号)要求,本着风险早期暴露、审慎经营、科学负担三大原则,对包括平台贷款在内的中长期贷款还款方式进行统一规范,不得集中在贷款到期时偿还。要综合考虑项目预期现金流和投资回收期等情况,合理确定还款方式,实行分期偿还,做到每半年一次还本付息,同时,鼓励有条件的按季度进行偿还。对于提前还款部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实际用款期限,相应折算成同期限的贷款利率计算本息。同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持续关注地方政府对融资平台进行清理规范、兼并重组的进展和结果,对于融资平台注册登记事项或其他内容发生变更的,要及时通过贷款合同修订或增加补充协议等方式,确保债权债务关系承继,防止银行债权悬空。对于还款来源不足、主要依靠政府财政支持的融资平台贷款,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协调地方政府和平台客户协商补签相关还款差额补足协议。
十一、足额计提贷款拨备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银监会〔2010〕110号文件精神,对融资平台贷款准确进行风险分类,重点加大对贷款风险分类准确性及其责任的督查,特别是对正常和关注类中实际隐含较大风险的,要严格按照标准进行重新认定。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准确风险分类的基础上,衡量贷款风险和预期损失,计提融资平台贷款损失准备,确保融资平台贷款的拨备覆盖率和贷款拨备率均不低于一般贷款拨备水平,对于短期内因客观限制确实难以提足的,要制定分年补提计划,确保2年内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