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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徽省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的通知


  三、建立完善监测分析制度

  按照“两本台账、双线监测”的原则,建立全省融资平台贷款月报制度,进一步完善融资平台贷款报表体系,做到报表报告准确报送,台账内容及时更新,台账信息充分使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分别在总行及分支机构层面建立平台类客户和整改为一般公司类客户的“名单制”信息管理台账,按月向当地监管部门报送融资平台贷款信息;各银监分局要建立本地区融资平台贷款台账。对于通过新设、分立、合并、改制等形式新成立的融资平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要严格执行国发〔2010〕19号文和银监会相关规定,并纳入台账监测系统、及时向本地银行业监管部门报告。安徽银监局将定期对全省融资平台贷款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对迟报、漏报、错报的问题进行通报;对监测分析发现融资平台贷款风险变化较大的,将采取下发提示单、约见谈话等形式进行风险提示,必要时开展现场检查。各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关于开展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台账调查统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338号)要求,按季对融资平台贷款情况进行统计报送,相关监管处、各银监分局各司其职,按季做好融资平台基本信息报送和贷款数据审核工作。

  四、建立总行集中审批制度

  各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名单制”管理基础上,将平台类贷款审批权限统一上收至总行。总行要制定相应的平台贷款管理制度,对融资平台类客户名单内的贷款实行总行统一授信、全口径监控和逐笔审批,并在总行层面落实授信管理问责机制,分支行仅承担前台营销和贷后管理工作。

  五、认真核实分类准确性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准确把握融资平台现金流的来源只包括经营性现金流、自有资产变现价值(自身拥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处置收入、自身拥有的已办理过户手续的上市公司股权分红和股权转让、其他资产等)和已明确归属借款人的专项规费收入(如车辆通行费),其他任何形式的资金来源都不应纳入现金流测算范围。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照银监会关于融资平台现金流测算的依据、标准、方法等要求,对本系统融资平台贷款的现金流测算方式和结果进行核实,并督促相关地方政府和融资平台注入可靠的现金流,确保现金流测算的合规性和准确性。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要对现金流测算依据的合法性、覆盖率的准确性和签字备案的真实性负责,各级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对其进行持续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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